服務條款
使用條款(適用於個人會員)
第一條(目的)
1. 本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條款」)適用於使用由ASUBRAND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的「XIAOMARENTAL」(以下簡稱「服務」)的會員(定義見第2條)。會員只有在同意本條款後方可使用本服務。
2. 本條款和條件規定了使用本服務的條款和條件。所有註冊使用本服務的會員應遵守本條款和條件,並按照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條件使用本服務。
第二條(定義)
本條款和條件中使用的下列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1)「協議」:指本公司與會員之間就本服務所訂立的服務協議,該協議以本條款與條件為協議條款。
(2)「租賃協議」:指本公司與會員依本協議訂立的關於產品的動產租賃協議。
(3)「會員」:已依第3條完成服務會員註冊及繳費程序,且其會員資格已獲得本公司核准的人。
(4)「會員資料」:指申請會員登記的人或會員的資料。
(5)「產品」:指會員可透過本服務租賃的品牌包袋及其他公司指定的物品,以及所有配件(包括但不限於產品附帶的鏈條、皮帶、配件、保固卡、包裝袋和盒子等)。
(6)「租賃期間」:會員透過本服務租賃產品的期間。
(7)「通訊設備」指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及電腦設備。
(8)「損壞/污漬」:指產品因刮痕、磨損、顏色轉移、氣味或其他類似缺陷而導致其原始價值受損的情況。
第三條(會員登記)
1. 任何希望成為本服務會員的人必須同意本條款和條件的所有內容,並透過本公司管理的網路服務建立帳戶或提交本公司準備的合約(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會員註冊。
凡申請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者,均視為同意本條款及細則的全部內容。 2. 凡欲成為本服務會員者,須按我公司前款所述申請要求,提交至少以下所需資訊及證明文件。
[必填資料]
地址、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料[所需文件]
(1)我的號碼卡
(2)您可能還需要出示您的駕照、健康保險卡、居民卡和護照。
結尾
3. 若申請會員註冊的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本公司可能不會批准其會員註冊申請。
(1)如果您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您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電子郵件地址、付款資訊或我們要求的其他會員註冊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前款規定的資訊和文件)。
(2)如果前一段所述全部或部分資訊有錯誤或遺漏。
(3)如果公司根據合理證據確定使用者先前違反了本條款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的使用條款,或使用者先前已被本公司開除。
(4)如果該人屬於或可能屬於第十四條規定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類別,或如果該人屬於或可能屬於第十四條第一款的任何一項。
(5)如果您沒有日本居民登記證
(6)如果您在註冊時是未成年人(未達到《民法典》規定的成年年齡的人;下文亦適用)、成年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受援助人(但是,即使您是未成年人,如果我們確認並接受您已獲得適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我們也可以批准您的會員申請)。
(7)如果公司根據合理證據認定某會員不適合成為會員。
4. 本公司將審核會員註冊申請,以確定是否可以註冊,但本公司沒有義務將審核結果和審核原因告知申請人。
5. 若公司經會員註冊審核後批准會員註冊,則本協議(定義見第 2 條)將在本公司與會員註冊申請人之間成立。
第四條(登記資料的變更、會員資料的管理)
1. 如註冊資料有任何變更,會員有義務立即辦理變更手續。本公司將根據會員註冊的資訊提供服務,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於因會員不當管理資訊而對會員造成的任何不利後果或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2. 會員應自行承擔管理和儲存會員資訊的風險。會員應對因會員資訊管理不善、使用錯誤或第三方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除因公司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3. 會員不得將他們在本服務中的帳戶用於第三方用途,包括借出、轉讓、買賣或抵押。
第五條(服務內容)
1. 會員可從可供租賃的產品中選擇其希望租賃的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並向本公司提交租賃申請。本公司將審核租賃申請的內容,如無問題,我們將批准申請並通知會員。產品租約(定義見第2條)在本公司通知會員申請被接受時即告成立。
2. 如果公司批准租賃申請,公司將按照公司預先確定的日期,透過郵寄或由公司員工將產品交付給會員。
3. 當會員收到我公司寄來的產品時,他們會立即檢查產品是否損壞、污損或發錯貨,如果發現任何問題,他們絕不會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產品,並會立即通知我公司。
此外,如果會員未在上述日期前與我們聯繫,且我們在租賃期結束後發現產品損壞或污損,則會員將被視為對損壞或污損負有責任,除非是由於我們的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4. 會員應妥善保管產品,直到會員指定的租賃期結束。會員可將產品用於個人用途。
5. 會員必須在租賃期結束前將產品透過郵寄或交給我們的工作人員的方式歸還給我們。歸還產品時,會員必須妥善保管,並以我們指定的方式包裝、寄送或交接。歸還產品時,會員必須在歸還當天晚上11:59前完成寄送手續並將產品交給快遞公司。我們必須確保在歸還日期隔日中午12點前透過快遞公司的運單號碼或其他方式取得歸還記錄。如果會員無法在歸還當日晚上11:59前歸還產品,則必須在歸還日期隔天中午12點前與我們聯繫。如果我們在歸還日期隔天中午12點前無法確認歸還記錄,或因會員未與我們聯繫而無法確認產品已歸還,我們將立即聯繫當地派出所和律師,採取法律行動。
6. 如前項所述退貨流程中,若會員在包裝、寄送或交付的物品並非商品本身,則該會員放棄對該等物品的所有權,且不得對公司丟棄該等物品提出異議。此外,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公司對該等隨附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7. 我們有權酌情要求會員退回產品或檢查產品的存放狀態。會員必須事先同意並配合此類要求。
8. 租賃期間的開始日期應為使用者希望的日期,即使使用者因缺席或其他原因無法收到物品(以下簡稱「租賃開始日期」)。
9. 租賃期間的到期日(以下簡稱「租賃結束日」)應為使用者在專用表格中指定的租賃期間的最後一天。
10. 如果您錯過了還車期限,則每錯過一天,將收取滯納金(罰款金額相當於逾期天數乘以正常租金的三倍)。
第六條(服務條款)
本公司可能會因維護或其他原因暫停或變更服務,恕不另行通知會員。
第七條(產品損壞或污損、產品退貨延遲等)
1. 若產品在會員收到至本公司送達期間發生損壞、污損、遺失或被盜,會員必須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照我方指示處理。此外,若產品遺失或被盜,會員必須立即向就近的警察局報案,提交失物招領或損壞報告。
2. 本公司收到前款所述通知後,將核實詳情。若產品因會員的原因而損壞或弄髒,本公司可向會員索取以下賠償,以及所有損失的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機會損失、解決爭議所需的合理律師費和人員費用等),但因正常使用造成的輕微污漬或輕微刮痕除外。
(1)需要修理的損壞或污漬的賠償 賠償金額應為合理的修理費用以及因產品在修理期間失去租賃機會而造成的損失的等值金額。
(2)不可修復的損壞或遺失的賠償 如果產品出現無法完全修復的損壞或污漬,或者由於丟失或被盜而無法退回,賠償金額將相當於我公司評估的該產品的當前市場價值。
3. 即使產品因第三方行為而損壞或弄髒,會員仍應依本條款對本公司負責。
4. 若公司依合理理由決定會員退回的產品並非相關產品,公司可以要求會員退回相關產品;如果會員不退回相關產品,公司可以認定該會員已遺失該產品。
5. 如果會員在公司根據第 2 款通知其賠償和損害賠償後的五個工作天內未與公司聯繫,則公司將假定會員已同意支付公司根據前款提出的索賠金額,並將根據其他法律法規通過信用卡或銀行轉賬結算索賠金額。
6. 若因會員本身原因導致產品退貨延遲,且公司根據合理證據,並考慮延遲時間、與會員的溝通情況及其他相關情況,認定產品退貨在社會上不可行,則本條款第2款第2項及前款的規定應作相應修改後適用。在此情況下,若公司除本條款第2款第2項規定的損失外,還遭受其他損失,則會員應依本條款的另行規定,向本公司賠償該等損失。
第八條(禁止事項)
1. 本公司禁止會員在使用本服務時進行以下行為:
(1)任何違反本條款和條件任何規定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第 8 條的規定)。
(2)向第三方借出、出售、典當等貨物
(3)修理、拆卸或更換產品的部分或全部。
(4)生產仿冒商品
(5)申報虛假或不完整的會員信息,或未更改會員資訊
(6)允許第三方使用會員資訊
(7)將產品運出日本
(8)在租用產品期間取消會員資格
(9)因地址不明、長期不在、拒絕接收等原因未能收到產品。
(10)未依公司指定的到期日支付公司指定的金額。
(11)如果您在14天內沒有回覆我們的詢問
(12)任何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擁有產品品牌或其商標、設計、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公司、本公司的授權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設計權、商標權、著作權、肖像權或其他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13)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本公司或第三方遭受不利影響或損害的行為
(14)任何不公正地損害他人名譽、權利或信譽的行為,或可能造成這種損害的行為。
(15)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等的行為。
(16)任何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或可能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或向其他成員或第三方提供可能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資訊的行為。
(17)犯罪行為、導致或鼓勵犯罪行為的行為,或可能導致或鼓勵犯罪行為的行為
(18)提供虛假或可能虛假的信息
(19)未經授權存取我們的系統、篡改程式碼、篡改位置資訊、故意撒謊、利用通訊設備或其他應用程式的規格進行作弊、散佈電腦病毒,或任何其他幹擾或可能幹擾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
(20)使用巨集或其他可自動執行操作的函數或工具
(21)任何損害或可能損害服務信譽的行為
(22)透過使用其他會員的帳號或其他方式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務
(23)任何與犯罪有關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行為,例如詐欺或非法買賣儲蓄帳戶或手機。
(24)與犯罪所得有關的行為、與恐怖主義融資有關的行為,或涉嫌與此類行為有關的行為。
(25)公司根據合理證據認定為不適當的任何其他行為。
2. 若公司認定某成員的行為屬於第 1 款所述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不經事先通知而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服務使用限制
(2)因本協議終止而退出
(3)公司合理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為。
第九條(取消)
1. 如果會員出現下列任何情況,本公司有權取消全部或部分租賃協議和本協議,並要求該會員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退出會員資格。
(1)如果登記資料包含虛假資料。
(2)如果您過去曾被我公司開除
(3)如果您沒有真誠地回應我們的請求
(4)如果公司認定您已經或可能從事任何違反本使用條款的行為。
(5)如果因會員違約而對會員提起民事保全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或者會員受到諸如拖欠稅款等處置。
(6)如果成員受到破產或特別清算程序決定的約束,或如果提起此類程序的申請。
(7)公司根據合理證據認定提供服務不合適的任何其他情況。
2. 因前條第2款或前款規定而退出會員資格的會員,將喪失退出時所享有的會籍期限權益,並立即被要求將產品退還給公司,並清償所有欠公司的債務。
3. 對於會員或其他第三方因執行前條或本條規定的撤回程序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不保證/免責聲明)
1. 本公司對服務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或有效性不作任何保證(產品為正品或符合本公司在提供時所規定的品質除外)。此外,本公司不保證服務不會中斷、終止或受到其他幹擾。
2. 使用本服務時,會員可能會被轉至與本服務相關的第三方所經營的其他服務(以下簡稱「外部服務」)。在此情況下,會員在同意外部服務的使用條款等後,應自行承擔使用本服務及外部服務的風險及費用。此外,本公司對外部服務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等不作任何保證。
3. 即使會員因未更改註冊資料而遭受損失,除因本公司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 會員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本服務。對於會員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違反日本或外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本公司概不負責。
5. 即使會員資訊因未經授權的意外存取或其他類似行為而被盜,本公司也不對會員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6. 若因天災、地震、火災、罷工、貿易禁運、戰爭、內亂、流行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公司未能履行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7. 若會員在使用本服務時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無論是在本服務內或服務外),本公司概不負責,會員之間的任何糾紛應由相關會員自行承擔費用及責任解決。
8. 前三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公司存在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的情況。
第11條(損害賠償責任)
1. 若會員因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使用本服務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失,該會員應賠償我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包括利潤損失及合理的律師費)。此外,若會員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租賃物品(包括物品遺失),本公司因此遭受的利潤損失金額應為會員逾期歸還物品天數的租賃物品使用費(按我公司規定的日使用費計算,最高不超過租賃物品的當前市場價值)。
2. 若本公司因服務而向會員支付賠償金,則賠償金額應限於本公司自損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收到的累計款項總額,除非本公司有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
第十二條(服務終止)
1. 如果公司合理地認為應該停止提供服務,公司可以停止提供服務。
2. 對於前款所述情形,我們的賠償義務應依前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保密)
1. 會員和公司應嚴格妥善地管理在提供或使用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另一方的機密信息(包括與服務相關的專有技術、與公司係統相關的信息以及所有技術或商業機密信息),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公司的關聯公司和承包商)披露、提供或洩露此類信息,也不得將此類信息用於提供或使用服務以外的任何目的。
2. 下列資訊不屬於保密資訊:
(1)披露時已掌握的信息
(2)披露時已為公眾所知的信息,或並非由於個人過錯而隨後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3)揭露後依法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
(4)獨立開發或創建的信息,不依賴已披露的保密信息
3. 如果另一方指示或本協議終止,會員或公司應按照另一方的指示,在將機密信息恢復到原始狀態後,立即歸還或銷毀該機密信息,並且此後不得使用該機密信息。
4.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但如果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判決、命令、指示等法院、行政機關或有監管權的公共機構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公司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披露保密信息。
第十四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會員和公司聲明並保證,他們目前不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也不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也不是過去五年內曾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也不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準成員,也不是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聯的公司,也不是企業敲詐勒索者,也不是冒充社會活動家的詐騙犯,也不是特殊情報暴力集團的成員,也不是與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類似的任何其他人員(以下統稱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並且他們現在不屬於下列任何一項,將來也不會屬於下列任何一項。
(1)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其他類似實體存在某種關係,該關係被認為可以控制管理權。
(2)與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其他類似實體有實質管理關係。
(3)與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建立不正當關係,以謀取自己、公司或第三方的非法利益,或以損害第三方利益為目的。
(4)與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建立關係,被認為涉及提供資金或其他利益。
(5)管理人員或實質參與管理的人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有社會應受譴責的關係。
2. 會員和公司承諾不自行或透過第三方從事下列任何行為。
(1)暴力要求
(2)超出法律責任範圍的不合理要求
(3)交易中的威脅行為或暴力行為
(4)散播謠言、使用欺詐手段或使用武力損害對方信譽或乾擾對方業務
(5)與上述行為類似的任何其他行為。
3. 若另一方明顯是犯罪集團成員等,或屬於第1款所述情形之一,或從事前款所述行為之一,或就第1款所述陳述和保證作出虛假陳述,則會員或公司均可終止本協議,無需通知另一方,無論是否有任何歸咎於會員或公司的理由。
4. 會員和公司承認並同意,如果本協議根據前款終止,任何一方均無義務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
第十五條(身分轉移等)
除股份轉讓、業務轉讓、合併、公司分割或其他組織結構重組的情況外,會員和公司均不得在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位或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權利或義務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給第三方。
第十六條(可分割性)
1. 即使根據法律法規,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本條款和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2. 即使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對某個會員無效或被撤銷,本條款和條件對其他會員仍然有效。
第十七條(如何處理違規行為)
1. 如果會員發現任何違反本條款和條件的行為,他/她必須聯絡本公司。
2. 會員不得對公司對違反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行為所作出的回應提出任何異議。
第十八條(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本協議自生效日起生效,直至會員取消其會員資格為止。本協議終止後,第4、5、6、7、8、10、11、12、13、14至16條、本條以及第20、21和22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條款與條件的變更)
1.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可依《民法典》第548-4條的規定隨時修改本條款。條款修改後,修改後的條款將適用於本協議。
(1)當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變更符合會員的普遍利益時。
(2)當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變更不違反合約的目的,並且考慮到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適當性以及與變更相關的其他情況,變更是合理的。
2. 如果本公司對這些條款和條件進行任何更改,本公司將確定修訂後的條款和條件的生效日期,並將在生效日期前至少兩週通知會員修訂後的條款和條件的內容和生效日期,並透過在服務中顯示修訂後的條款和條件的內容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會員。
3. 儘管前兩款另有規定,但如果會員在收到前款條款和條件變更通知後繼續使用服務,或者會員未在公司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取消手續,則視為會員已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變更。
第20條(適用法律)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日本法律,公司與會員之間因本條款和條件而產生的所有法律關係均受日本法律管轄。
第21條(約定的管轄權)
若會員與本公司之間因本使用條款而產生任何爭議,東京地方法院為專屬第一審法院。
第22條(其他)
1. 對於本條款及細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會員應遵守本公司另行製定的任何細則、指南等。在此情況下,該等細則等應視為本條款及細則的組成部分。
2. 詳情、指南等自我公司在指定區域張貼之日起生效。
3. 如果細節、指南等與本條款和條件的內容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則以本條款和條件為準。
4. 若在歸還的租賃物品中發現會員的個人物品,本公司將為其保管一個月。保管期滿後,本公司有權處置該等個人物品,且無須對會員承擔任何責任。保管期滿後,會員將放棄索回個人物品的任何權利。
補充條款
2025年2月18日:生效與實施
2025年8月13日:修訂版